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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一、关于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及相关制度
       实践中,食品经营者大多以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但不会告知消费者该食品已临近保质期,甚至还用掩盖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规范食品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建立了食品临近保质期制度,规定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一定期限,如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为食品临近保质期等。这一制度设计相当于在食品保质期届满前设了一道“黄灯预警信号”,以提示消费者食品即将超过保质期。此外,《办法》还规定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分类集中陈列出售,便于消费者明确区分。
        二、关于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退货的规定
       目前,大中型食品超市通常会将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食品退给食品供应商。一旦不法分子将退回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以更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食品安全风险极高。另外,食品的种类繁多,每个商家的进货渠道各不相同,监管部门无法做到逐一溯源追踪,监管难度颇大。因此,《办法》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食品供应商。
        三、关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制度
       现行法律法规对超过保质期食品仅规定了禁止经营、退出市场、做好相关记录等,并未涉及实质性的处置,如销毁。实践中,食品经营者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方式多是随意丢弃,或转送他人,甚至可能将其改头换面重新回流至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对此,《办法》明确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的时限以及自行销毁、委托销毁的具体要求,以期在流通环节彻底消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价值,无法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同时避免消费者因误食而影响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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